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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致3人死亡,律师如何用“主体资格”论证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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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2 · 20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姜凯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64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01019310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515692777
代表案例:3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中心二部副主任,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兼任山东省济南市12348法律援助律师、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2020年济南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代表、山东省信访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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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肖某被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面临刑事追责。律师从犯罪主体、事故关联、证据效力分析,厘清责任,最终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2022年3月7日,山东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济南西南部电网加强工程”劳务分包给四川省XX公司。肖某作为山东电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技术工作负责人,陷入了一场重大危机。2023年5月18日,四川省XX公司在跨越架不符合标准及方案要求下,安排人员拆除长文线4-7,在施工现场负责人向肖某报告问题后,肖某未进一步了解制止。当日16时许,施工酿成三人触电死亡的悲剧,肖某被卷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中。此时,肖某面临着可能被刑事处罚的困境,前途一片灰暗。

律师介入此案后,展开了严谨的法律分析。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律师认为肖某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不负有监管职能,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若要认定电力施工相关负责人责任,需具有相应资质且在相关机关备案,同时是公司正式员工。而肖某只是外聘技术指导人员,既非正式员工又无施工资质。其次,在事故关联性方面,通过查阅派工单,发现并无肖某的工作记录,也未安排“拆除长文线4-7”工作,证实被害人工作并非肖某委派。最后,针对证据方面,虽然有省级人民政府建议对肖某提起公诉的报告,但律师明确指出该报告仅为政府建议,不具司法效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案件最终结果,检察院认为肖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此次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姜凯文律师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担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多项重要职务,还兼任山东省电视台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等。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精准的法律判断和卓越的辩护智慧,多次成功实现检察院撤回起诉或不起诉的战绩,为众多当事人化解了重大刑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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