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里不少人遇到工程款项争议时,想当然觉得只要自己觉得账算得不对、有吃亏的地方,上诉就能推翻之前的判决;还有人拿着手里零散的施工记录,就主张所有增项都要额外算钱,甚至根本没仔细翻当初签的合同里关于结算、计价的明确约定,等到二审出结果才发现这些认知全是错的。这类纠纷里很多人吃亏,核心不是道理没说清,是自己事前没留全合规凭证,事后维权时抓错了重点,白白耗费了时间精力。
此前接触过一起相关纠纷,上诉人是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是当地一家水务投资公司。双方签了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相关协议,完工后就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量计量、工程款利息支付这些问题谈不拢。上诉人坚持要按最开始的合同签约总价直接结算,还提出施工里做的增加工程量、内衬不锈钢、弯管三通、土石方开挖这些项目,要全部在合同价之外另行单独算钱,要求对方付欠付的工程款和对应利息。被上诉人则说必须严格按合同里写明的计量计价规则核算,不少项目本来就包含在原有计价范围内,不能重复算钱,而且双方没做完最终正式结算之前,根本没到付款节点,不该算利息。
一审法院对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标准,再结合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意见,最终核定了工程总价款,也算了对方欠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但直接驳回了上诉人要利息的诉求。上诉人不服,继续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梳理这类纠纷里普通人最容易犯的错,其实和本案里上诉人踩的坑高度重合。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只盯着总价,根本没仔细看后面附的计价规则、工程量核算细则,等到结算时才发现原来不少自认为是“新增”的项目,早就在合同清单里包含了,根本不能额外要钱;还有人平时施工时只留自己单方面记的施工日志,没有让监理、发包方同步签字确认增项内容,等到要举证的时候拿不出双方都认可的正式凭证;还有不少人想当然觉得只要对方欠了钱,不管有没有结算约定,都能要到利息,完全忽略了合同里对付款前置条件的明确约定。
遇到这类涉及款项核算的纠纷,正确的处理逻辑其实很清晰。先第一时间把当初签的完整合同、附件里所有和计价、计量、付款节点相关的条款全部摘出来,一条一条对应自己实际完成的施工内容,不要凭印象主张额外费用;所有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必须拿出有发包方、监理至少两方签字的书面确认单,单方面出具的记录很难被采信;主张利息前先核对合同里的付款条件,要是明确写了“最终结算完成后才支付剩余款项”,那没走完结算流程之前直接要利息,很难得到支持。
这起案件最终二审审理后,认定案涉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方式核算总价,上诉人主张直接按签约总价结算、部分项目单独计价的依据不足,加上双方确实没完成最终正式结算,利息诉求也不被支持,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我们团队做过不少这类实务课件,也总结过成套的流程化处理方法,大家以后遇到同类款项争议,完全可以照着几个要点做:签涉大额交易的合同时,提前把计价规则、哪些项目属于额外增项、付款的明确节点全部核对清楚,不要随便签空白页或者约定模糊的协议;施工或者履行合同的全程,所有涉及内容变更、量的增减的部分,第一时间找相关负责方签书面确认文件,别事后补证;如果对初步核算结果有异议,先对照合同和双方都认可的凭证逐一核对,不要没整理好全部材料就直接上诉,不然很难获得预期的结果。
王永军律师日常也会通过公众号分享这类实务避坑内容,普通人遇到拿不准的款项争议,提前对照规则捋清材料,能少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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