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此前听闻行贿案通常要判实刑,直到接触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天昌律师,才知道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藏在案卷的细节和司法规则的精准适用里。
张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专职律师,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11年,同时持有律师与税务师双证,目前是律所合伙人,核心服务覆盖昆明及云南全省,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六十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税务类案件的辩护,办案始终秉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每个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效果”的理念。
从二百余万涉案金额里锚定辩护核心争议
接案后张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全案卷宗阅卷,没有直接顺着监察机关的指控思路逐笔核对金额,而是跳出案卷梳理每笔款项对应的实际背景:当事人八年间分多次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转账送礼,其中一笔对应某名官员的款项,既没有对应项目承揽的请托,也没有影响工程款结算的实际行为。他结合最高法的公开司法观点提出,为正常结算工程款向发包方人员送财物,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笔对应款项不应计入行贿数额,从根本上动摇了部分指控的成立基础。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就像日常办事走正规流程本该办成的事,给工作人员送钱不算“走捷径谋不正当利益”;但如果是抢本该别人拿的项目、绕开审批流程拿资质这类违规好处,再送钱就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律师正是用这条规则,把无请托事项的转账从行贿金额中剥离,大幅压缩了指控的数额基础。
反复沟通打破实刑量刑的初始预判
案卷意见梳理完毕后,张律师没有直接和控方对立,而是双轨并行:一方面拿出款项不属于行贿的论证依据,另一方面梳理当事人接监委通知主动到案、事后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针对控方最初不认可自首的意见逐条回应。最开始检察官给出的是34年实刑的量刑建议,明确表示不会适用缓刑,张律师没有当场妥协签署具结,而是反复和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推动检察院就量刑建议向上级汇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就像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配合讲清事实,哪怕不是第一时间全说透,只要后续完整供述符合条件,就可以依法争取从宽处理。本案中张律师正是围绕自首认定、退赃认罚的情节持续协商,为后续调整量刑建议攒足了论证依据。
稳守审查起诉阶段敲定确定性从宽结果
一周后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张律师评估后,接受了检察官提出的开庭时不再坚持部分款项非行贿的沟通方案,没有执着于在庭审中争数额层面的输赢,而是优先锁定已经争取到的缓刑结果——他清楚如果拖到法院阶段再折腾,很可能因为监委后续跟进出现不可控的变数。最终法院采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当事人不用服刑的结果落定后,悬了大半年的心才彻底放下。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就像给符合条件的犯错者留观察期,不用实际收监关押,在社区服刑完成考验就可以不用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正是控方调整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量刑建议,直接支撑了最终的缓刑判决结果。
从最初以为要被判实刑,到最终拿到缓刑判决,当事人最直观的感受是,好的刑事辩护不是硬碰硬的对抗,而是在规则边界内精准找到争议点,在协商中守住核心利益,不赌不确定的结果,也不放弃合法的争取空间。张律师在这个案子里的处理思路,也正是很多人遇到刑事案件时最需要的专业支撑:不夸大承诺,不盲目冒险,把每一步的工作做扎实,把当事人的实际结果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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