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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参与缅北电诈,认罪认罚能否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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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7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耿浩南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120221049879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873288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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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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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从缅北逃回来后被解回,原本被认定全程自主参与诈骗,律师介入后梳理全部在窝点的工作轨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依法获得减轻处罚。耿浩南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重点围绕共同犯罪地位界定、自首情节认定边界展开证据梳理,完整还原当事人被迫参与诈骗的全部事实,最终促使法院依法调整量刑幅度。

缅北回国后被解回,两项指控叠加

2023年11月24日,云南临沧边境口岸的接收民警核对完耿某文的身份信息,将其移交回衡水本地警方。就在一年多前,他还在缅甸果敢老街的诈骗窝点里,按照窝点主管的指令登录别人提供的聊天账号,对着预设好的话术跟国内网友搭话。

2020年7月,耿某文和梅某文、魏某瑞、王某胜四个人从本地机场出发,飞到西南边境的一个城市,接应的“蛇头”给他们安排了代步车,拉到国境线附近的山脚下就停了。四个人谁都没办过正经的出入境证件,沿着当地人踩出来的山路徒步翻过山岭,又换乘拉货的小货车,晃了几个钟头进了缅甸果敢的地界。刚到地方他就被送到311园区的诈骗窝点,从2020年7月到2021年5月,他跟着窝点的安排,用过虚拟货币投资的由头,也用过男女交友的幌子,骗国内网友往指定账户转钱。2021年6月,他被转到香格里拉酒店的另一个窝点,这一次的诈骗内容变成了收购他人微信号,他只负责按要求接收账号、转交上级,连最终的转账账户都碰不到。

熬到2022年6月,他找了个看管松懈的空档逃了出去,在境外辗转躲藏了一年多,直到2023年11月缅北地区局势动荡,才从边境口岸回到国内。

2024年,当地检察院以耿某文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一年内多次参与境外诈骗活动,且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建议就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偷越国境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二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案子进入审判阶段后,家属找到了耿浩南,委托他担任耿某文的辩护人。

从证据细节里找辩护空间

接手案卷后,耿浩南没有急着写辩护意见,先把厚达几百页的笔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逐页梳理了一遍。作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他此前办过数十件各类刑事案件,也接触过不少跨境涉诈的相关案件,清楚这类案件里被告人的真实地位,往往和公诉机关最初的判断存在落差。

他首先把耿某文的全部到案记录翻了一遍,确认他是在边境冲突期间通过口岸返回,随后被当地警方接收移交,全程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最初提出的自首辩护方向,因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要件,根本无法被法院采信。

紧接着他顺着耿某文的供述,逐天核对他在两个诈骗窝点的具体工作内容。案卷材料里没有耿某文直接管理诈骗资金、带领其他成员实施诈骗的记录,也没有他主动招揽被害人的聊天证据,所有对接被害人的账号都是上级分配的,诈骗得来的资金全部直接转到上层指定的账户,他每个月只能拿到固定的、数额极低的生活补贴。此前他办理衡水市桃城区涉缅诈骗回流人员首案时,就总结过这类境外窝点的运作规律:底层被裹挟进去的人员,绝大多数没有独立的诈骗决策权,所有行动都受窝点管控,本身也是胁迫的对象。

耿浩南本身也承担着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衡水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衡水市第四中学的法律顾问工作,常年参与行政审批文件审查、企业合规相关事务,对证据链条的严谨性要求极高。他在整理材料时特意把耿某文逃离窝点的时间线单独列出来,把每一次窝点转场、每一项工作指令的下发主体都标注清楚,就是为了向法庭还原一个客观事实:耿某文从入境到参与诈骗,全程没有主动权,既不是诈骗活动的组织者,也不是核心实施者,所有行为都是在窝点的管控下完成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认定打破指控量刑逻辑

开庭当天,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重点强调耿某文结伙偷越国境、长期在境外窝点参与诈骗的事实,建议法院采纳此前提出的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

耿浩南在举证质证环节,没有纠结耿某文已经认可的偷越国境事实,把梳理好的窝点工作记录、资金流转明细一份份提交给法庭。他在辩护意见里明确说明,耿某文刚到境外就被控制,先后在两个窝点的工作都由上级安排,本人没有接触诈骗核心资金的权限,在整个诈骗活动里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很多人觉得从外面逃回来的,都是在里面当了骨干的,实际上很多年轻人是被高薪资诱骗过去,进去就被没收证件、限制自由,想走都走不了。”在最后陈述环节,他向法庭说明,耿某文回国之后始终配合调查,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评议,最终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认定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耿某文结伙违反国境管理规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出境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三十日,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最初提出的自首意见,法院核实到案经过后认为,耿某文是被边境公安机关接收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该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同时认定,耿某文在诈骗团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采纳了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就偷越国境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

拿到判决的时候,耿某文的家属松了口气——如果从犯的认定不被法院采纳,他面临的实际刑期会远高于目前的判决结果。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还原事实

从事律师工作四年来,耿浩南累计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其中刑事案件五十余件,他的辩护风格始终围绕客观事实展开,不会为了争取从轻刻意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

基层办刑案,很多时候拼的不是多么精妙的法条解读,而是能不能把案卷里藏着的细节挖出来,把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完整摆到法庭上。

本案里,自首情节因为和客观到案经过不符,他没有强行跟公诉人争辩,而是把全部辩护重心放在从犯地位的举证上,最终拿到了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判决结果。这份判决没有偏离法律规定的尺度,却实实在在把那些被裹挟进境外诈骗窝点的底层人员,和窝点组织者、核心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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