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建材与加工商贸生意的经营者,经常会遇到长期合作的合作方拖欠货款的情况。本案中,上海一家玻璃供货企业和丽水当地一家玻璃加工企业合作多年,长期按照对方需求供应玻璃货品。双方通过线上对账确认供货数量与金额,后续对方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累计仍有七万余元货款没有结清。供货企业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对方付款,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甚至不再回应付款请求。
因为双方合作时间久,之前的交易也一直比较顺畅,供货企业没有特意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手上零散存着供货单据、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担心证据不全难以通过诉讼要回货款,最后找到浙江中琤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全部货款。
接受委托后,胡多兵律师先把当事人手上所有零散的交易材料全部整理分类,逐笔核对微信对账记录、供货签收单据、过往付款凭证,先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方实际收到对应货物、累计欠款总额、逾期付款的起始时间这些核心事实全部固定下来,再对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主张从逾期当日到实际付清全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也纳入诉请范围,一并要求违约的采购方承担。
整理好全部诉讼材料后,团队向丽水莲都区法院正式提交立案申请。案件进入送达阶段,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胡多兵律师按照提前梳理好的证据逻辑,逐一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清晰陈述双方从建立合作、分批供货到对账确认欠款、催要款项的完整交易经过,针对货款本金的构成、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向法庭做了充分说明,完整支撑了供货企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供货企业全额支付拖欠的七万余元货款,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从逾期当日到实际清偿完成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一万余元全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仅公告费由供货企业自行负担。如果被告没有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多兵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曾是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领域的实务办理。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他也提醒本地经营建材、加工、商贸类生意的从业者,这类分批供货、线上对账的交易模式,很容易因为合作时间久就忽略凭证留存,平时一定要把每一次的送货签收单、对账确认记录、付款沟通记录都妥善保存,一旦出现对方拖欠货款、拒不对账甚至失联的情况,不要一味拖延等待,要尽早委托专业人员梳理证据起诉,除了追回本金之外,也可以依法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损失。很多经营者会担心被告拒不出庭案件就没法推进,实际上只要手里的证据链完整清晰,即便对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在嘉兴本地经营企业如果遇到同类买卖合同货款拖欠问题,胡多兵律师所在的浙江中琤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当事人梳理供货单据、对账聊天、付款凭证等全部交易材料,一站式完成证据整理、立案提交、庭审代理全流程工作,同步协助主张货款本金、逾期利息与合理维权费用,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的回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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