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伤者蒋某持有的索赔关键材料存在多处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问题,肇事方及投保保险公司均对多项诉请提出明确抗辩,部分赔偿项目面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局面。周俊律师接受蒋某委托后,梳理补正证据链条,最终法院在法定核算范围内支持了蒋某主张的绝大多数合理赔偿诉求,合计赔付金额超2.1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14年9月7日,黄某某驾驶登记在浙江省某建设集团七分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肥西县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对向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造成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当地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诊断包含牙齿损伤需后续多次行义齿更换。治疗终结后,蒋某就赔偿事宜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行整理的索赔材料存在诸多疏漏,部分赔偿主张缺乏完整证据支撑,诉讼进程一度陷入停滞,随后蒋某委托周俊律师处理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全部代理事宜。
周俊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出多重现实代理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明显瑕疵:蒋某主张的3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仅能提供购车收据,无法提供正式购买发票,也没有事故后车辆全损或具体受损价值的第三方评估材料;同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全部为2010年的出租车定额发票,距离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四年,完全无法印证是本次就医产生的交通支出,保险公司当庭对该两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均提出明确异议。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针对蒋某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全额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等项目,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蒋某仅为轻微受伤,并未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后不存在护理必要,其自行主张的护理时长、营养期远超住院时长,相关诉求缺乏医嘱或鉴定意见支撑,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轻微受伤不应赔付精神抚慰金,要求法院对相关项目直接核减。
第三是诉讼程序的额外风险:两名被告黄某某及涉事建设集团七分公司在开庭前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无正当理由不会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将适用缺席审理程序,被告方原本可能当庭作出的自认陈述无法实现,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蒋某一方提交完整证据链予以证实,一旦某一环节证据断裂,对应的诉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周俊律师针对上述困局逐一开展实操处置:
首先重新核对全部在案证据的细节: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基础核心依据,其中明确记载了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的内容,即便没有车损正式发票,该份公文书证也可以直接证明电动自行车存在实际损失;同时主动调取蒋某住院的往返路线、陪护人员身份信息,结合当地公共交通收费标准,放弃提交存在时间瑕疵的旧出租车发票,向法庭说明客观交通支出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结合住院时长酌情认定交通费用。
其次针对赔偿项目的争议点逐一对应法律依据调整主张:将原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诉求主动调整为仅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全部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记载的后续义齿更换费用6400元提交主张,同时结合蒋某事故中牙齿受损需要多次更换义齿的实际损伤后果,梳理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说明本起损伤确实会给受害人造成长期生活困扰,应当支持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最后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重新整理全部证据的提交顺序,将事故认定书、保单、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医药费票据等核心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标注清楚每一份证据对应的证明目的,确保即便被告未到庭,法官也可以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模糊的空间。
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采信了周俊律师提交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核定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1188.2元,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范围内赔付20388.2元,黄某某与涉事建设集团七分公司连带赔付鉴定费800元,驳回超出法定标准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所有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也在合理范围内判令各被告分担。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周俊律师结合自身二十余年办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指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很多当事人自行索赔时容易陷入“有损失就一定能拿到全额赔偿”的认知误区,忽略了证据形式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基本要求:类似车辆损失、交通费这类没有直接明确赔付标准的项目,并非主张多少就能支持多少,需要当事人提交对应的佐证材料形成完整逻辑链。
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保险公司普遍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处理诉讼,会针对原告证据的薄弱点逐一抗辩核减赔偿金额,不少当事人因为证据整理疏漏,最终能拿到的实际赔偿款会比合理法定标准少很多。专业代理的作用,从来不是帮助当事人获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当利益,而是在现有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把每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赔项目都梳理清晰、呈现给裁判者,最大限度还原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保障其原本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而非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不当兜底。
周俊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0010726976,办公地址位于湖北宜昌解放路92号三峡商城A座1205、1207室,服务地区为宜昌本地及周边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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