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或者其他债务关系中,很多人会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但有时候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既有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又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这种情况就好比一场复杂的债务“游戏”,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保证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同时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时该怎么处理。
一、明确两种保证责任的含义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一般保证,只有在乙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不能收回欠款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丙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乙既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还钱。
二、区分保证责任的先后顺序
在同时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有财产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偿。比如丁欠戊一笔钱,己提供一般保证,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戊首先得去要求丁偿还债务。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只有在对丁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可以向己主张权利。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庚,戊可以在未对丁完全追偿的情况下,直接向庚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
三、确定保证份额与承担方式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辛向壬借款,丑提供一般保证,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约定保证份额,壬可以找丑或者寅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注意保证期限问题
保证期限是一个很关键的点。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能不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卯向辰借款,约定还款日期为某年某月,巳提供一般保证,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未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辰要向巳和午主张权利。
处理完同时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后,后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状况。比如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拒绝偿还,或者保证人之间就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产生了纠纷等。这些问题要是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再次引发新的矛盾。这时候就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可核验的执业资质,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为大家理清后续的处理流程,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有靠谱法律人士的帮助,能让大家在债务纠纷中少走弯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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