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十余项关联罪名,其中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原审法院纳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范畴,一并判决数罪并罚。宣判后,该被告人对全案认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接手该案二审辩护工作的胡雨薇律师,作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2025年度律所“卓越律师奖”获得者,执业以来深耕刑事、刑民交叉领域已近八年,累计承办超200件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达120余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重大疑难案件领域积累了极为深厚的实务经验,此前已通过多起督办涉黑涉恶案件的有效辩护,为当事人摘掉恶势力帽子、实现实报实销的良好辩护效果。介入该案后,胡雨薇律师第一时间组建团队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精细化梳理,结合此前办理百余起涉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迅速锚定全案核心争议点:既有一审合议庭组成、证据回应机制等程序合法性异议,也有涉黑组织属性界定、多项罪名主客观要件是否齐备等实体认定分歧。
为支撑辩护主张,胡雨薇律师针对性开展了补证工作,围绕上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往来台账、历年合规经营记录等材料逐一调取核实,同时梳理关联案件的审理轨迹,就一审合议庭成员的参与关联情况固定相关材料,针对上诉人主张的检举线索同步对接办案机关跟进查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给二审法院,以此佐证该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指控的涉黑组织者不存在人员、资金、业务层面的深度绑定,不符合涉黑组织下属经济实体的认定标准;同时结合在案言辞证据的矛盾点,提出上诉人不存在聚众斗殴的事前通谋与参与行为、不具备诈骗及对有影响力人行贿的主观故意等核心辩护观点,整套论证严格紧扣刑法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二审合议庭经全案核查后,针对控辩双方的全部争议逐一作出评判:关于程序异议部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一审审判员参与其他案件审理属于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且上诉人方未在一审庭审期间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亦无证据证明一审审判活动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程序瑕疵;关于涉黑组织的认定,在案证据已完整印证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完全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大法定特征,上诉人实际参与了该组织的部分违法活动,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了实质支持,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针对聚众斗殴、诈骗、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单项罪名指控,现有言辞证据、书证及痕迹记录已形成完整闭环,足以印证相关行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符合对应罪名的法定构成;上诉人提交的检举线索尚未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不足以构成立功情节;辩护人二审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据,因此对开庭质证的申请未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曾参与编写《中国反腐败执法司法蓝皮书》的专业律师,胡雨薇律师结合该案办理经验提示,涉黑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定标准,既需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边界,也需要逐一核对各涉案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完全齐备,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的阅卷补证梳理全案事实,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诉讼权益,这也与胡雨薇律师始终秉持的“坦诚相待、不辜负信任”执业理念完全契合,在每一起重大疑难案件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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