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长沙宁乡市,有这样一位令人信赖的律师——沈悠悠。她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0年起专职执业,扎根于这片土地,为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她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为执业准则,承办过各类民商事、刑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数百件,胜诉率和当事人满意度都很高。
有这样一起案例,原告宁乡A公司将XX广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发包给被告景观建设公司。施工期间因场地条件受限,工程仅完成部分便验收,原告在十年间预付了全额工程款,但之后双方数年未能完成统一结算。原告委托相关机构核算,发现被告实际施工产值远低于付款总额,被告却拒不退还超额资金。原告无奈起诉,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时效、管辖、不认可审计结果等多重抗辩理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时间到了朋友没还。从你知道朋友没还钱,并且知道是这个朋友欠你钱的时候,开始算三年的时间。在这三年内你可以去法院告他还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诉讼时效是否起算成为关键。工程竣工后双方未达成最终结算,原告无法确定债权受损具体金额,所以诉讼时效并未起算,这就支撑了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
沈悠悠律师接下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在庭审阶段,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举证辩驳。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她阐明工程未结算原告无法确定受损金额,诉讼时效未起算;对于仲裁管辖异议,指出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无权事后推脱;鉴于双方对工程造价分歧大,她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全程对接各项工作,阐述计价规范,精准核算超付工程款及利息。
这里结合本案再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通俗化解释:假如两个人约定有纠纷去仲裁解决,但其中一个人直接去法院起诉了,也没说有仲裁的事儿,法院受理了。另一个人在第一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这事儿,那就当他不要仲裁了,法院接着审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就根据这个规定,他无权再以此为由推脱责任,这为原告在管辖问题上的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全面采信了沈悠悠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需向原告返还超额工程款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顺利追回了资金,案件一审圆满胜诉。
沈悠悠律师精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则、诉讼时效认定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她通过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工作,妥善化解被告的多重抗辩,为委托人追回了国有资金,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发包方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如完工多年无法结算、工程款超付难以追回等。沈悠悠律师深耕该领域多年,能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发包方击破施工方的推脱理由,顺利收回超额工程款。
总之,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像沈悠悠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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