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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遗嘱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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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8 · 2558人看过
导读: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谁对老人遗嘱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就应该由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去证明遗嘱是无效的,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很多,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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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遗嘱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

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谁对老人遗嘱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就应该由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去证明遗嘱是无效的,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很多,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证据。

证明老人遗嘱的合法性:

1、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2、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老人所立遗嘱完全出自于起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立遗嘱的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合法性是不区分老年人或年轻人的,立遗嘱也不是老年人才有的权利,比如有人能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或者老人是在受他人胁迫的情况下立了遗嘱,这样就能推翻这份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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