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对账缺签字,口头施工款陷僵局
2022年5月,承揽沥青铺设业务的郭某青,经熟人介绍和周某华达成口头施工约定,为其承包的某区项目铺设沥青路面。没有正式书面施工合同,没有盖章确认的施工单价清单,甚至连进场前的工程量预估都只是两人当面口头敲定。同年6月郭某青进场施工,完工后周某华陆续转来20万元工程款,剩下的钱郭某青跑了好几趟工地、打了几十通电话催要,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往后拖。无奈之下郭某青把周某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9.8万余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调取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郭某青发的对账单周某华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据此支持了郭某青的全部诉请。周某华收到判决后立刻提起上诉,称自己当时没仔细看微信里的对账单,施工单价是郭某青单方涨的价,实际结算面积也没经过双方核对,按照他算的账只欠郭某青4.4万余元,其余款项根本不该付。
熟人社接活无凭据,诉讼全靠聊天定事实
接手这起上诉案时,耿浩南作为郭某青的二审代理律师,最先做的事不是急着写答辩状,而是把两人从认识到施工再到催款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来,按时间顺序逐句核对。这类熟人介绍的口头施工纠纷,在衡水本地城郊项目里十分常见——双方谈活全靠口头,付款全靠自觉,真到了诉讼阶段,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正式结算单,所有事实认定几乎都要靠碎片化的聊天记录拼出来。
之前耿浩南先后处理过多起同类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还曾参与衡水市行政审批局的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口头合同的认定规则有非常清晰的把握。作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常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养成了逐字核对证据细节的习惯,不会放过聊天记录里任何一句看似无关的表述。他始终认为,处理这类纠纷不能只看某一条聊天内容断章取义,必须把上下文、发送时间、后续对话串联起来,才能还原双方真实的合意过程,而不是孤立截取某一句话作为定案依据。
逐帧核对聊天记录,锁定自认关键证据
拿到案卷材料后,耿浩南把全部聊天记录按时间轴排成了一张对照表:第一笔是郭某青施工前发给周某华的施工单价、预估工程量信息,周某华当时的回复是“知道了,你安排人进场就行”;第二笔是郭某青完工后,把写清楚施工总面积、总价款、已付金额、剩余9.8万余元的对账单截图,通过微信发给周某华,发送时间是2022年8月12日,周某华当天接收后没有提出任何单价或面积上的异议;第三笔是郭某青隔了一周再次催款时,周某华直接回复“这个月肯定给你清掉”,全程没有提“没看到对账单”“单价算高了”“面积不对”这些理由。
反观周某华在二审提交的所谓证据,全是截取了聊天记录里只言片语拼凑的内容,既没有施工前双方约定其他单价的记录,也没有自己重新核算工程量、发给郭某青核对的书面依据,找的两个证人也都是他自己工地的施工人员,和他存在直接利益关联。
庭审现场,周某华的代理人反复强调“当事人当时微信消息太多,根本没看到郭某青发的对账单”“单价是对方临时涨的,双方没谈拢”。耿浩南当庭指出,按照日常交易逻辑,如果真的没看到对账单、对单价面积不认可,正常人在收到催款消息时第一反应应该是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算账,而不是直接承诺“月底结清”,这种事后反悔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常理。他同时向法庭说明,周某华作为常年承包工程项目的从业者,对工程结算的流程、对账单的法律意义应当具备基本认知,不能以“没看到消息”作为逃避付款义务的借口,这种抗辩本质上是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口头施工结算有章,证据留痕胜过事后辩驳
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代理意见,认定周某华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异议、且后续作出付款承诺的行为,已构成对工程款总额的默示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约定总价为24.4万余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华需向郭某青支付9.8万余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余元也由周某华承担。
做基层案件这么久,耿浩南见过太多像郭某青这样的施工人员,因为碍于熟人面子不签合同、不留书面结算凭据,最后真要维权时才发现手里没凭据。很多当事人找过来时总觉得“对方当初都答应的事,法院总不能不管”,却不知道没有证据支撑的口头承诺,在诉讼里根本站不住脚。
做基层法律服务的这些年,耿浩南始终觉得,律师的工作从来不是靠三寸不烂之舌把错的说成对的,而是把那些散落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里的真实事实,一点点梳理出来摆在法官面前。他也常借着去学校、社区普法的机会跟普通人讲,不管是接工程还是做买卖,哪怕是熟人介绍的生意,该签的字、该留的记录一样都不能少。毕竟真到了对簿公堂那天,谁也没法帮你把当初空口说的话,变成法院能认的证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