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模糊的“人情往来”捋成清晰的法律事实
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没有先急着出答辩意见,而是花了整整一周陪着当事人翻找历年的转账记录、装修付款单据,一点点回忆当年借名买房的细节。原来这套房子从付首付到还贷款、装修,全是当事人和前夫掏的钱,对方只是出借了公积金贷款资格,连房子门朝哪开都未必清楚,现在却拿着房产证说这是租给当事人的房子,要求限期搬走。
律师团队梳理后发现,对方拿不出任何租房协议,也没有收过一笔租金,所谓的“租赁关系”完全是临时拼凑出来的说法。他们把散落的十几份转账凭证、装修付款记录按时间排好,又找到能佐证双方亲属关联的证明材料,拼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通俗来说,房产证就像给房子办的“公开身份证”,外面的人想买这套房,看登记在谁名下就认谁是主人,但这不等于在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就一定按这个证来定最终归属。在本案里,正是这条规则帮我们明确了:登记的公示效力只针对外部不了解内情的第三人,不能直接用来否定双方内部真实的出资约定,这也是后续抗辩的核心法律依据。
把对方的“表象优势”拆成站不住脚的主张
开庭时,对方拿着购房合同和公积金贷款材料,反复强调自己是登记的产权人,有权随时收回房子。律师当庭提出,租赁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要有出租和承租的合意,还要有实际支付租金的行为,但对方从开庭到结束,既说不出当初约定的房租是多少,也拿不出任何一笔收租金的转账记录,所谓的“长期出租”根本没有事实支撑。
律师在法庭上把两层法律关系掰得明明白白:一层是对外的登记公示效力,一层是双方内部的借名代持约定。对方只出了名字,没掏一分钱购房款、没出一分钱装修费,从房子交付起就没进来住过一天,现在反过来要把实际出资、常年居住的人赶出去,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好比你把车借给朋友开,和把车租给别人开是两码事——借车的朋友不用定期给你交“车钱”,租车的人必须按约定付租金,要是拿不出租金往来,就不能随便说这是租赁关系。在本案中,正是这条规则直接击穿了原告主张租赁关系的根基,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意,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要求腾房的请求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的租赁关系主张不成立,驳回了她要求当事人腾房的全部诉求,同时也说明剩余的贷款欠款纠纷可以另行协商处理,既保住了当事人的居住权益,也把后续的矛盾解决路径理得清楚明白。
顺着案件细节给当事人讲透后续的注意事项
案子了结之后,律师没有直接结束服务,而是特意提醒当事人,虽然这次腾房的官司赢了,但后续如果对方就贷款出资的钱提起诉讼,还是要把当年的转账记录都留存好,别因为现在赢了官司就把证据随意整理丢弃。
赵云皓律师作为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从业近十年承办过数百起各类案件,也担任过数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翼城县政府法律人才库的入选人员,还是当地融媒体经纬剧场栏目的特邀律师。他一直抱着“明法笃行、至理至诚”的执业理念,不搞夸张的宣传,只是跟着案件的实际情况一步步把事实查清楚、把法律关系理明白,帮当事人把实实在在的权益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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