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了两年结算期,完工后施工方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却驳回了其诉求,这是为什么?
在这场工程款纠纷中,施工方某电力公司完工后起诉宜昌某房企,索要77万余元工程款。施工方主张双方已结算,两年结算期为无效格式条款。然而,房企抗辩结算未敲定,合同结算期限合法,变更签证未审批,付款条件未达成。
熊珂律师依托施工合同、处罚单据、微信对账记录,紧扣合同约定的两年结算期条款,进行了层层抗辩。熊珂律师指出,双方始终未敲定最终结算总价,变更项目缺少合规签证,付款条件尚未满足。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驳回施工方索要7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合同结算约定合法有效,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此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诉法相关规定。
正如熊珂律师所说:“法律事实需要证据来支撑,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在这场诉讼中,证据成为了关键。而熊珂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要点,成功为房企进行了抗辩。
熊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接近15年,曾在湖北法院系统两家法院工作过,后以初任法官身份离开法院系统,进入自由市场。在多家企业任职,从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后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还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中银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此丰富的履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这场工程款纠纷提醒着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条款的约定和证据的留存,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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