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正常的业务往来有时也会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在塔城额敏县,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从事货物居间对接工作的当事人,仅仅因为正常促成白糖购销合作,却陷入了刑事追诉的困境。
起初,多家制糖企业对外销售白糖,医药采购企业有采购需求。被告人B负责牵线搭桥,促成了采购企业与多家糖厂的白糖购销合作。所有合作都签订了正式购销合同,采购方足额支付货款,糖厂按实际成交情况开具票据,整个过程存在真实货物交付和完整资金流转。然而,办案机关侦查后认定,被告人B与另外两名人员合伙赚取介绍费用,明知采购企业另有不法目的,仍撮合双方开展购销并协助开票,先后促成7笔白糖购销业务,另有一名同案人员单独经手一笔白糖交易。公诉机关据此对三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阶段,三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一名女性涉案人员因心脏疾病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B则被依法逮捕,长期羁押在看守所,面临较重刑事处罚风险。当事人在这个时候处于极度困惑和无助的状态,他们不明白自己正常的业务活动为何会被认定为犯罪,面临着自由受限和刑事处罚的巨大压力。
当当事人陷入困境后,他们意识到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于是找到了塔城额敏县郭军律师担任被告人B的刑事辩护人。郭军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全案卷宗。他完整查阅了八笔涉案交易的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对购销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提货委托手续、糖厂销售出库凭证、交易票据原件等。通过细致的核查,固定了每一笔交易均有实物白糖、足额货款支付、票据信息和实际买卖内容完全匹配的客观证据,这直接推翻了办案机关“虚假购销”的核心指控逻辑,为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同时,郭军律师针对办案机关混淆“货物居间中介服务”和“违法协助开票犯罪”的法律误区,当庭清晰解读涉案罪名法定认定标准。他明确指出本案不存在无实物交易、虚增货物金额、违规代开牟利等法定犯罪情形,同时说明当事人仅开展正常居间业务,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采购企业后续的违规操作,不具备犯罪必备主观故意,拆解了罪名法定构成要件,理清楚了货物居间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随着办案机关将整理好的八笔交易对应的购销单据、银行流水、票据、证人笔录等全部材料,形成案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制作起诉书移交法院,案件进入了一审开庭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全部案卷证据,主张三名被告人具备共同犯罪主观想法,实施了协助违法开票的行为。而被告人B当庭表明自身仅做白糖买卖居间介绍,仅知晓正常货物购销,不清楚采购企业后续票据使用行为,不存在犯罪意图。
郭军律师结合全部卷宗证据,从交易客观真实性、当事人主观认知、涉案罪名法定构成条件三个维度发表完整无罪辩护意见,同案另一辩护人也同步补充抗辩观点,形成了完整、闭环的无罪辩护思路。庭审中,郭军律师还针对公诉机关的每一份证据逐一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证异议,并且同步提交书面无罪辩护词,围绕缺少犯罪主观故意、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客观行为、证据链断裂无法定罪三大核心观点展开论证。同时,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各个阶段,郭军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为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梳理案件事实、安抚当事人情绪;根据案件进度及时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保障当事人完整、公平的庭审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实三名被告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类涉案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成立。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B及另外两名同案人员全部无罪。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留存,无需承担任何刑事处罚,彻底化解了刑事追责风险,摆脱了之前面临的自由受限和刑事处罚的困境,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一名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郭军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在正常业务活动中遭遇法律风险的当事人来说,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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