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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索赔起纠纷律师辩护助被告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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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6 · 11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景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41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3306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824756332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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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质量索赔纠纷中,AX起诉B某承担房屋修复等费用,张景文律师为B某辩护,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零赔偿,充分彰显律师专业能力与价值。

建房起纠纷,索赔引争议

20XX年,AX与B某签订《建房包工合同》,约定B某以包工方式承接房屋建设工程,需按施工图纸施工。施工中双方多次调整方案、变更格局,B某中途退场。此前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施工期间未严格按图施工。AX另行聘请人员完成剩余工程,未竣工验收便自行入住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AX单方委托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称房屋存在多处施工质量问题,认为B某违规施工、无故退场,遂向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XX万元、租金损失XX元,并支付鉴定费XX元及本案诉讼费用。B某委托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张景文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验丰富,专业辩护

张景文律师长期扎根中山法院、仲裁委办案,熟悉本地审判尺度、法官裁判思路。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调取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庭审中,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开抗辩:一是举证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规;二是援引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房屋,依法丧失针对非地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抗辩权;三是论证原告诉求的修复费、租金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单方鉴定报告亦不具备合法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工并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现有工程状态。原告再以施工与图纸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有效证明力,各项损失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在本案中,张景文律师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案件标的额较大,一旦败诉,当事人将承担大额经济赔偿,还会对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张景文律师深度检索关联诉讼案卷与生效裁判,锁定关键事实,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法律规定,构建严密抗辩逻辑,驳斥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庭审中条理清晰地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促使法院全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免除二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规避重大经济损失,厘清纠纷,化解当事人的诉讼困扰,全方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张景文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敢说,敢做,敢拼,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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