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鲁某租赁了某县某镇某村后山山场,本打算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可偶然间,他得知有人在这后山非法采矿。一开始,鲁某参与到杨某的非法采矿活动中,后来还邀约李X等人一块干。他们没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在夜间到涉案地点非法开采磷矿,开采出来的磷矿就堆放在租赁的料场,之后再运出去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大量磷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鲁某等人在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还判了罚金。这个判决结果对鲁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他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觉得自己不应受到如此重的处罚,为此反复失眠,情绪低落到了极点,感到无比绝望,未来似乎被一片黑暗笼罩着。
在四处寻找解决办法时,鲁某得知了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春波律师。姚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鲁某像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赶紧委托姚律师为他的案子进行上诉辩护。
接受委托后,姚律师做了三件具体的事。第一件,实地踏勘案发现场。案件的案卷材料繁多,有大量的销售单据、运费统计表、现场勘验照片及鉴定意见。为了核实指控的矿产品数量及价值,姚律师前往涉案的某村后山,仔细勘察了非法开采点、倒短运输路线、料场堆放位置。通过实地观察,他发现开采点和料场之间有运输距离,道路条件也限制了运输车辆的装载能力和通行频次。结合案卷里的运费统计,推算出倒短运输的磷矿数量远低于指控的销售数量,这为提出合理怀疑奠定了基础。
第二件,梳理全案证据,提出事实与证据之辩。对于第二起指控中认定的2500余吨磷矿,姚律师指出销售单据没写明矿石的开采时间和地点,没办法证明和本案非法采矿行为有关联。而且结合运费统计数据推算的数量和销售记录有重大矛盾,他主张按倒短司机的运费推算数量来认定,还提出其中600余吨磷矿是合法购买的,不应算进犯罪数额。
第三件,进行法律定性之辩。关于10万元山场租金,姚律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实际采矿地点和鲁某租赁的林地权属独立、范围不同,认为这租金是合法租赁对价,不应没收。在共同犯罪地位上,他提出鲁某只是实施了介绍运输、代管款项等辅助行为,不是犯意发起者和组织指挥者,应认定为从犯,还主张鲁某归案后供述了基本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
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结果还是维持原判,但在矿产品价值认定上,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查明并未将合法购买部分纳入犯罪数额,这也体现出姚律师辩护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
现在,鲁某回想起这段经历,觉得姚春波律师确实尽了最大努力,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虽然结果没有达到他最初的期望,但他也明白案件的复杂性。他很感激姚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专业和负责,让他在绝望中看到了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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