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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为何最终核减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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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6 · 14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晓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32010118292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2420222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案,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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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参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然而,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成功将指控数额核减至25万元,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一结果令人意外,唐晓光律师是如何做到的?

当法院采纳唐晓光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核减至25万元时,所有人都感到震惊。

唐晓光律师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拥有法学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B证。她是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当事人参与犯罪,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建议量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当事人受雇参与涉案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若按指控金额量刑将面临极重刑罚。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庭审中,唐晓光律师重点提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指控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唐晓光律师明确当事人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唐晓光律师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核减犯罪数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大幅从轻辩护效果。

唐晓光律师在办案中始终坚守证据规则,逐笔剔除非法、无关数额,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她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的统一。正如唐晓光律师所说:“辩护律师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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