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6日,这一天在被告人罗XX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中是一个关键时间点。就在这天,罗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而同一日,另一名被告人商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之后的11月24日,被告人程XX经电话通知也到案了。这起案件就从三被告人到案开始逐步揭开。"
"原来在2023年7月,被告人罗XX、程XX、商某某共同商定,由罗XX、程XX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罗XX、程XX负责宣传推广,商某某负责日常经营。可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三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就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为个体司机提供稳定客源,还以该中心名义与李某某、蒋XX、王某某等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提供客源、代处理非法营运被扣车或罚款等事项。他们通过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后,罗XX分得50,000元,程XX分得50,000元,商某某分得28,000元。到了2023年10月,三被告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公诉机关还是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这时,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吴正波律师开始发挥作用。吴正波接手案件后,没有丝毫懈怠,迅速开始梳理证据。他仔细研究整个案件的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大量的证据中,他发现了一些关键的线索。"
"罗XX的到案经过引起了他的注意。罗X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这一行为符合自首的情节。吴正波意识到,这是一个可以为罗XX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突破点。同时,还有退赔凭证,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这是实实在在为被害人挽回损失的证据。还有谅解书,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了谅解,说明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的认可。另外,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在吴正波的视线里占据了重要位置,罗XX积极认罪认罚,表明了他悔罪的态度。"
"在庭审中,吴正波就围绕这些情节,结合这些关键证据,充分论证了对罗XX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他向法庭阐述,罗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他的每一个观点都有证据支撑,让整个辩护有理有据。"
"法庭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吴正波的辩护意见。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X、程XX、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收取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罗XX、程XX系自首,商某某系坦白;三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样,被告人程XX和商某某也得到了相同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吴正波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论证,为被告人罗XX争取到了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判决,也体现了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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