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手握一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权利基础稳定。然而,其发现某电子商务商行在1688电商平台销售的马桶刷,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毫无差异,侵权产品30日内成交金额超77000元,已售42076个,这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委托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的项登霖律师提起诉讼。
项登霖律师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迅速行动。凭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了解,他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他清楚,只有确保权利基础稳固,后续的诉讼才能有坚实的支撑。
接着,项登霖律师调取侵权商行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针对侵权商行的线上侵权行为,他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这一过程中,他充分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实践经验,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电商平台店铺浏览、侵权产品购买、收货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明确侵权事实、成交金额及销量数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之后,项登霖律师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专利相关证明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商行的侵权行为本质及严重程度,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公司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项登霖律师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聚焦于侵权商行的侵权责任审理。
庭审中,侵权商行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项登霖律师结合在案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侵权商行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他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商行在电商平台展示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同时,他详细说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侵权产品的高额销量及成交金额、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商行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商行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商行存在制造行为,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稳定性、侵权行为性质、高额销售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作出判决:侵权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厘清了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侵权认定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方法,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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