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只要产品看着有点像就会被判侵权,但南通的这起案子给出了不同答案。上诉人南通睿公司是一项“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其认为被上诉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以及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专利权,遂索赔82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代理被上诉人的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拥有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历,具备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这使她在处理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时,能将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完美结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了多维度的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成功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上。
同时,王丹律师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指出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且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多维度的抗辩策略,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曾代理多起关联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拿到胜诉结果或促成对方撤诉。在面对睿公司的上诉时,她能够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并在二审中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其前端中部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从这起案子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不能仅仅看产品的整体相似性,而要精准把握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同时运用多维度的抗辩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企业和个人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时,需要专业的律师运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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