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晚,在四川广安武胜县的“凯xx”KTV,一场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斗殴事件打破了夜的宁静。罗某某受李XX委托收账,被杨某某邀约至此协调。沟通中,刘XX感觉对方态度冲动,便邀约多人前往,还准备了砍刀、棒球棍等器械。被告人熊XX受刘XX邀约,持三把刀到达现场,但未实际实施殴打行为。此斗殴造成被害人段XX重伤二级、陈某某轻微伤。案发后,直到2023年1月4日,熊XX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抓获到案。"
"受熊XX委托为其辩护的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正波律师,他执业证号15116201910099592,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多年,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023年5月26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熊XX持械到斗殴现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熊XX,深入了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他发现,熊XX虽受他人邀约并持械到达现场,但并未实际参与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认定条件。同时,熊XX到案后积极规劝同案犯张XX投案自首,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依法构成立功。"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从犯”“立功”“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核心情节进行系统辩护。他强调,熊XX虽持械但未动手,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吴正波律师关于从犯和立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熊XX受他人邀约参与斗殴,持械到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熊XX虽持械到现场,未实际实施斗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于[判决时间]作出判决:被告人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有诸多典型意义:第一,明确了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即使持械到达现场,但未实际参与殴打行为的,可以被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第二,强调了立功表现对于量刑的重要影响,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可作为立功情节获得从轻处罚;第三,提醒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量刑的综合作用;第四,为类似案件适用缓刑提供了参考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案件往往情节复杂,涉及众多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吴正波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执业证号为15116201910099592的他,无疑为处理此类复杂刑事案件提供了专业且可行的解决方案,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