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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买受人执行异议案,律师补全证据链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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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9 · 16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1320241081994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627626061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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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被纳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查封范围,案外人此前已通过以房抵债实际居住却面临腾房风险,这一现实困境涉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严格适用,极易因证据瑕疵导致权益落空。陈振律师依托复合专业背景梳理关键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排除强制执行,保全实际居住的房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以房抵债类买受人的权益认定,历来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对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要求极高,稍有事实疏漏便可能直接导致诉求不被支持。本案中,贺某甲面临的核心困境是,自身长期实际居住的房屋,因开发商牵涉其他民间借贷纠纷被强制执行,而其据以取得房屋权利的核心事实是早年的债权抵偿,没有常规商品房交易的完整支付流水,这一情形恰好落入对方主张的“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抗辩范围内。"

"贺某甲提交的初始证据材料中,多份不同主体之间的旧有转账记录分散杂乱,不同日期的资金往来未直接标注与案涉以房抵债的关联,对方更是直接提出现金交付购房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抗辩。拥有计算机专业背景、毕业于石河子大学的陈振律师,发挥对数据关联性梳理的天然优势,将数十份银行流水、早年借据、不同年份的情况说明按时间线逐一对应,搭建起从原始债权产生到后续抵偿合意达成的完整事实链条,排除了零散资金往来的无关干扰。"

"本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xx条,其中“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认定,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细微差异。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熟悉娄底及涟源本地司法实践的陈振律师,查阅同类生效裁判文书中对房地产项目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失联等情形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的核心原因是开发商项目手续瑕疵,并非贺某甲怠于行使登记权利,该抗辩逻辑与本地既往类案裁判规则完全契合。"

"房屋实际入住后的占有状态证明,仅靠几份零散的缴费票据难以形成闭环,容易被主张为事后补造的孤立证据。持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陈振律师,参照建设工程领域对房屋交付条件的核查标准,指导当事人补充调取物业报备的房屋装修施工登记记录、供水供电部门留存的开户核验资料,将直接体现房屋实际使用起始节点的材料纳入证据体系,有力佐证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的事实。"

"案件关键的第三方证言材料属于电子文档存储形式,对方抗辩该份情况说明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拟否定其证据效力。兼具电子证据质证专长的陈振律师,按照数据自洽性校验规则固定该份证据的原始存储载体,结合同期形成的监察委询问笔录内容交叉比对,确认证据内容未发生事后篡改,符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该份材料最终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以房抵债合意的核心依据。"

"本案涉及的主体多达六方,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往来事实跨数年,存在多个可能遗漏的证据节点。执业以来承办百余件案件、形成标准化全流程办案体系的陈振律师,按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四项审查要件逐一列示证据核查清单,逐一对应补齐每一项要件的佐证材料,未出现关键事实的证据缺位。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贺某甲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支付全部价款,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过错,全部符合法定排除执行的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佘某、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贺某甲对案涉房屋的合法居住权益得到司法确认,无需腾退房屋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的居住状态,此前因案涉房屋被查封可能面临的居住利益损失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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