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的舞台上,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扣人心弦,尤其是涉及到性侵未成年人这样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在浙江宁波,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马文,就曾办理过一起令人瞩目的性侵幼女强奸案。
马文律师拥有12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自2014年初始执业以来,累计独立承办各类案件四百余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医疗损害纠纷、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他是慈溪市商谐调解中心调解员、慈溪市人民法院调解员、慈溪市金石榴妇女维权律师,在专业办案的同时,还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调解工作。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在其暂住地内,对前来玩耍的未满十周岁幼女尹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徐XX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也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马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徐XX的一审辩护人。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然而,庭审过程并不平静。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认为被告人系被被害人家属包围、客观上无法逃跑,不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家属未道歉、未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从重处罚。
面对这样的争议,马文律师当庭发表了条理清晰的辩护意见。其一,关于自首认定,他指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没有任何逃跑、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行为,到案后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虽然现场有被害人家属,但被告人家属亦在场,房门敞开,不存在完全无法逃离的客观限制,不能否定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其二,被告人到案后供述始终稳定,自愿认罪,具有明确的悔罪意愿。家属因经济困难未能达成赔偿谅解,不能等同于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
马文律师深知,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量刑起点高,辩护必须聚焦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才能最大化争取从宽幅度。于是,他围绕自首认定这一核心法定从轻情节充分辩护,逐字核对所有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的陈述,证实当时房门是敞开的,当事人完全有条件从后门离开,但他没有这么做;听到报警后,他也没有销毁证据、没有反抗,一直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案后第一时间就交代了全部事实。这完全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自首认定标准。
“刑事辩护的本质,是维护程序正义,确保每一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处罚。”马文律师坚守着这样的信念,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定被告人徐XX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八年。
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马文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更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坚守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正如那句话所说:“重罪当罚,但罚当其罪,不因为群情激愤就加重处罚,也不因为情节恶劣就剥夺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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