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日程律师是广东兆邦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深耕珠三角法律实务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四大核心业务。他始终秉持“本地深耕、精准办案,全域服务、高效响应,专业精细、务实尽责,收费透明、诚信执业”的理念,熟悉广佛及珠三角地区公检法办案尺度与裁判惯例,擅长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当事人定制最优解决方案。
2023年,一起诈骗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案人徐XX虚构能够帮被害人严某某拿到某某食品公司猪杂承包合同的事实,以需要活动费、场地押金、好处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转账共计xxx元。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叶XX受徐XX邀约,冒充食品公司负责人与被害人见面吃饭,并在虚假的承包合同上签署他人姓名,协助徐XX骗取被害人信任。
2024年12月,叶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随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叶XX提起公诉,认为他参与了诈骗犯罪,且涉及的涉案全额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建议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叶XX深知自己面临的困境,于是委托佛山朱日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手案件后,朱日程律师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首先认真阅卷,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多次会见叶XX,耐心倾听他的叙事,并不断追问相关情况。通过这些工作,朱日程律师逐渐梳理出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后,朱日程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叶XX并未参与诈骗的全程策划与实施,仅仅是在后期参与了部分环节,对于此前的诈骗行为,他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此外,叶XX在整个过程中未分得任何赃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叶XX参与后被害人转账的部分金额与其行为有关,他不应对全部金额负责。同时,被告人对签字行为的性质认知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朱日程律师围绕这些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参与诈骗,应承担涉案全额金额。而朱日程律师则据理力争,强调叶XX仅参与了后期部分环节,对前期诈骗不知情,仅应对其参与后的金额负责。这一观点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对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朱日程律师指出,叶XX未参与策划、未掌控赃款、未分得赃款,仅协助实施部分欺骗行为,作用较小。法院在审理时,结合他的参与环节和获利情况,对这一观点予以了考虑。
另外,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叶XX辩称系酒后签字,不知情。朱日程律师在辩护时围绕这一点,结合在案证据,说明叶XX虽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但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采纳了朱日程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定叶XX仅参与了后期的部分诈骗行为,犯罪金额应认定为其行为后被害人转账的部分金额,而非全部涉案总额。最终,叶XX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xx元,同时责令其与同案人连带退赔被害人对应金额。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朱日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他精准切入犯罪金额认定这一核心辩护点,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当事人仅参与部分环节、不应对全案负责,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大幅降低认定的犯罪金额,从而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罚当其罪的辩护效果。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也能总结出一些重要的经验。在诈骗罪共犯的金额认定规则方面,共同诈骗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对全部金额负责。对于仅参与部分环节、对前期诈骗不知情的行为人,仅应对其参与后发生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在区分作用大小标准上,未参与策划、未掌控赃款、未分得赃款,仅协助实施部分欺骗行为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与组织者、主犯有所区别。而且,对于笔迹鉴定证据的应对,不应盲目否认,而应重点围绕签字的背景、主观认知、在诈骗中的作用进行辩护,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佛山朱日程律师在这起诈骗案中的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他这种认真负责、追根究底的工作态度,以及精准的辩护策略,值得广大法律从业者学习和借鉴。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只有像朱日程律师这样,不满足于表面的现象,深入探究案件的成因和关键环节,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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