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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混同用工争议中,劳动者权益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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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8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晓秀律师 已认证
评分:4.3 服务:420人 执业9年
律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1201711822954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155007640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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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主体认定与多主体责任划分存在实践争议。本案中劳动者LZF被滁州某公司、ZXX、XX公司等关联企业交替安排岗位,因工资拖欠离职后引发劳动争议。王晓秀代理该案,梳理混同用工证据厘清劳动关系时间线,结合关联公司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混同等事实,结合XX公司认可的工资标准,最终法院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应共同支付拖欠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合计43781.6元。该处理规则为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期间,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及多主体责任划分常存争议。王晓秀代理的LZF劳动争议案中,梳理关联公司混同证据,厘清劳动关系时间线后,促成多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劳动者被多公司交替安排岗位,薪资拖欠引发纠纷

2024年11月,在滁州市某抛光岗工作的LZF发现2024年11月起的工资未到账。此前三年多,他先后被滁州某公司、ZXX、XX三家关联公司安排在同一岗位工作,社保与工资的发放主体随公司调整而变动,四家公司的股东、核心人员存在多处交叉重合。2025年1月,XX公司停用考勤系统、限制车间准入,LZF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后离职。

王晓秀梳理关联混同证据,厘清劳动关系时间线

王晓秀作为LZF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了LZF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她将LZF的工作时间与社保、工资发放记录逐一对应,发现滁州某公司、ZXX、XX、XX四家公司的经营场所、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存在混同,XX公司要求LZF离职的过程也被录音固定。王晓秀还调取了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其中XX公司曾认可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

多公司用工混同,共同承担工资补偿责任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LZF2021年3月进入滁州某公司,2022年7月转至ZXX,2024年10月入职XX公司。XX公司要求LZF离职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因四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混同,法院判决XX公司、ZXX、XX公司共同支付LZF拖欠工资14793.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988.5元、经济补偿金26000元,合计43781.6元。

混同用工背景下,劳动关系与责任的边界

关联企业的混同用工并非个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岗位未变,却需应对不同公司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因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变得复杂。本案中,王晓秀梳理的混同证据与劳动关系时间线,为法院明确责任主体提供了关键依据,也为类似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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