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期间,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及多主体责任划分常存争议。王晓秀代理的LZF劳动争议案中,梳理关联公司混同证据,厘清劳动关系时间线后,促成多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劳动者被多公司交替安排岗位,薪资拖欠引发纠纷
2024年11月,在滁州市某抛光岗工作的LZF发现2024年11月起的工资未到账。此前三年多,他先后被滁州某公司、ZXX、XX三家关联公司安排在同一岗位工作,社保与工资的发放主体随公司调整而变动,四家公司的股东、核心人员存在多处交叉重合。2025年1月,XX公司停用考勤系统、限制车间准入,LZF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后离职。
王晓秀梳理关联混同证据,厘清劳动关系时间线
王晓秀作为LZF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了LZF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她将LZF的工作时间与社保、工资发放记录逐一对应,发现滁州某公司、ZXX、XX、XX四家公司的经营场所、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存在混同,XX公司要求LZF离职的过程也被录音固定。王晓秀还调取了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其中XX公司曾认可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
多公司用工混同,共同承担工资补偿责任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LZF2021年3月进入滁州某公司,2022年7月转至ZXX,2024年10月入职XX公司。XX公司要求LZF离职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因四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混同,法院判决XX公司、ZXX、XX公司共同支付LZF拖欠工资14793.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988.5元、经济补偿金26000元,合计43781.6元。
混同用工背景下,劳动关系与责任的边界
关联企业的混同用工并非个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岗位未变,却需应对不同公司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因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变得复杂。本案中,王晓秀梳理的混同证据与劳动关系时间线,为法院明确责任主体提供了关键依据,也为类似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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