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莹荣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汕尾仲裁员,还是《南方工报》的特约评论员,曾参与编写广州市总工会经典案例丛书。她的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23楼,日常服务范围覆盖深圳福田区域,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相关各类法律事务。薛莹荣律师深耕劳动法实务领域,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千余件,接触过涉及上市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海归技术人员、互联网IT高级工程师的调岗降薪、薪酬结构调整、违法解雇、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保密协议、高管离职争议等各类劳动法律事务,可通过仲裁、诉讼、谈判磋商、整体和解等多元化方式推动争议高效解决。薛莹荣律师办案庭审实战经验丰富,诉讼策略成熟稳健,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服务成果获得不少企业及个人委托人的认可。除了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之外,薛莹荣律师同时深耕公司用工合规和风险防控法律事务,擅长企业用工合规体系搭建、人事风险排查、企业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公司治理及商事争议处理,长期为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合规整改、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专业内容落地性强,能够贴合不同企业的实际运营需求设计对应的服务方案。
在薛莹荣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原本系某公司员工,后某公司以该劳动者存在合同数据处理错误、工作态度消极等失职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集采项目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该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万三千余元、集采项目奖金三千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二千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某公司提交员工声明函及邮件截图,拟证明相关聊天记录不属于职权沟通范畴,且该劳动者不属于奖金适用对象,深圳福田区薛莹荣律师代理该劳动者参与二审程序,针对对方新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细致梳理,结合此前一审阶段已经固定的各类客观材料开展针对性的质证准备。薛莹荣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处理同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很快就发现对方提交的员工声明函出具主体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中记载的内容也和一审阶段已经被采信的客观证据存在多处明显矛盾,随即在庭审质证环节清晰完整地表述了这一核心观点,直接指出该份声明函不具备足够的证据效力,也无法支撑对方想要证明的内容。
这起案件二审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对应的赔偿金,第二是该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集采项目奖金,第三是该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薛莹荣律师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逐一梳理已有的全部证据材料,在奖金相关的争议事项上,她将当事人手中留存的人事任命通知、日常工作沟通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原本看似零散的材料串联起来,逐步梳理出完整的逻辑脉络,清晰呈现出该劳动者与公司管理人员就奖金分配已经达成合意的完整过程,让原本碎片化的证据形成了完整可采信的证据链。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相关的争议,薛莹荣律师仔细核对了双方提交的全部涉及休假制度的材料,发现某公司内部自行制定的年休假安排相关规定,和法定的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要求存在抵触,该内部规定本身不具备合法效力,同时结合案件事实核对仲裁时效的相关适用规则,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张并未超出法定仲裁时效,相关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层面的支撑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判结果,认为某公司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考核要求提交有效证据,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支付对应的八万三千余元赔偿金,关于项目奖金部分,该劳动者提交的任命通知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与公司管理人员就奖金分配达成合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意思表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部分,某公司内部规定与法定跨年度安排规定相抵触属无效,且劳动者主张未超仲裁时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全部一审诉求都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薛莹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帮助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稳固了此前的胜诉成果,也让这类涉及用人单位以模糊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聊天记录作为奖金分配相关证据、企业内部年休假规定与法定规则存在冲突的场景下的争议处理,有了可供参考的实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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