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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吊车作业伤人引纠纷,陈巧瑜律师助力伤者获交强险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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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7 · 10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巧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52023116241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9354917097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陈巧瑜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的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始终坚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在自身擅长的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损赔偿、交通事故等民商案件领域,以及刑事辩护方面,积极做到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认真负责的办案初心相结合,努力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同时期望与每位当事人共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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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的六安市裕安区陈巧瑜律师代理一起特种吊车作业伤人侵权案的过程。伤者郑XX在务工时被吊车挤压手指致伤,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陈巧瑜律师起诉。陈巧瑜律师通过充分举证、精准辩论,最终帮助郑XX获得交强险全额赔付,还让保险公司承担了诉讼费和鉴定费。

在六安市的法律界,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的陈巧瑜律师是一位颇具实力的法律工作者。她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正式执业后,她承办了大量案件,累计已逾五百件,尤其在离婚工伤、交通事故等民事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陈巧瑜律师在工作中十分注重学习,除了经常查阅《交通事故实务》《民法典》等相关书籍外,还积极学习心理学知识,以便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能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她经过多年在六安本地一线办案实践,总结出了五大核心执业经验,这些经验在她处理各类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接下来要讲述的这起特种吊车作业伤人比照交强险赔付侵权案,就充分展现了陈巧瑜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2023年末,郑XX在本地产业园区内务工时,遭遇张XX操作重型起重专项作业吊车施工。在驾驶员操作吊篮吊运设备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郑XX左手手指挤压致不全离断损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辖区派出所出具接处警证明,记录了完整的事故经过。

该起重吊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朱XX,车辆在某某紫金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吊车驾驶人张XX也具备正规特种车辆操作资质。事故发生后,郑XX前往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了十余天,进行了手指清创修复手术,产生了七千余元的医疗费用。伤情恢复后,郑XX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情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核定了三期对应时长,郑XX为此支出了一千元的鉴定费用。由于郑XX长期从事吊车租赁经营业务,手指受伤后无法开展经营作业,产生了持续的误工损失。

事故发生后,郑XX与吊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当庭提出核心抗辩,主张事故发生在园区内部施工场地、车辆处于起重作业状态,不属于法定“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赔付,双方的协商彻底破裂。无奈之下,郑XX委托陈巧瑜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四万六千余元,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陈巧瑜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而吊车驾驶人、车辆所有权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在庭审举证阶段,陈巧瑜律师充分展示了她的专业素养,提交了派出所接处警证明、吊车行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交强险保险单、银保监会关于特种车辆作业适用交强险的官方复函、全套住院病历、医疗票据、三期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吊车经营资质、银行卡经营流水等全部证据

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重抗辩意见。一是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作业场景,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范围仅限公共道路行驶事故;二是指出派出所证明未标注车辆车架号,无法确认涉案吊车即为投保标的车辆;三是觉得原告误工费无完整纳税凭证,主张误工标准过高、时长过长;四是因原告未构成伤残,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五是认为鉴定费、案件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面对保险公司的诸多抗辩,陈巧瑜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沉着应对。法院结合银保监会官方复函、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立法精神审理认为,起重类特种车辆核心使用场景为施工作业,若仅将交强险赔付限定于道路行驶事故,违背交强险社会保障立法宗旨,特种车辆作业致人损害应当比照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赔付规则。同时,派出所接警记录、驾驶人陈述、原告伤情可以高度盖然性锁定涉案投保吊车,保险公司关于车辆同一性的抗辩不成立。

法院逐项核定了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营养费总额未超出交强险医疗分项限额,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总额未超出交强险伤残分项限额,全部损失合计三万七千余元,全部判令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全额赔付。对于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用,法院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原告诉请中超出法院核定标准的部分损失,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若保险公司未按期支付赔偿款,需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特种吊车厂区作业伤人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拒赔,陈巧瑜律师援引银保监会官方复函论证作业事故比照交强险赔付,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法律观点。其次是涉案吊车与投保标的车辆同一性认定争议,保险公司以接警证明无车架号为由否认车辆一致性,陈巧瑜律师通过整合派出所证明、吊车资质等证据,法院结合多方事实综合认定涉案车辆即为投保车辆。再者是误工费计算标准争议,原告主张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保险公司抗辩应参照租赁服务业标准,陈巧瑜律师提前预判法院裁判尺度,主动适配租赁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法院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认可的租赁服务业日均工资核算误工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诉讼费承担主体争议,保险公司拒绝承担间接损失,法院依据保险法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最后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争议,原告手指损伤但未构成伤残,法院认定无充分精神损害事实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请。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一些办案经验。对于特种专项作业车(吊车、泵车、叉车等)厂区、工地作业致人损伤的情况,保险公司普遍以“非道路交通事故”拒赔,诉前必须调取银保监会关于特种车辆适用交强险的官方复函,作为核心法律支撑,这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证据。在无交警事故认定书、仅有派出所接处警证明的人身损害案件中,需要配套提交车辆行驶证、操作证、保险单、现场人员陈述、伤者伤情病历,形成完整事实证据链,消除法院对涉案投保车辆同一性的疑虑。个体经营类伤者误工费举证存在难点,无固定单位工资流水时,可提交经营资质、银行卡经营交易流水,即便无法按照高行业标准主张,也可争取到对应经营行业法定平均工资标准核算误工损失。交强险医疗、伤残分项限额独立计算,核算损失时区分两大分项,只要各分项总额未超出对应上限,全部损失均可由交强险全额赔付,无需侵权人自行分担损失。未构成伤残的人身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予支持,诉前提前告知当事人,剔除无法律支撑的诉讼请求,减少诉请被驳回的情形。

陈巧瑜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价值。她调取银保监会特种车辆交强险适用官方复函,击破了保险公司“厂区作业不属于交通事故拒赔”的核心抗辩,整合派出所证明、吊车资质、经营流水完整举证,论证了涉案车辆与投保标的的同一性,为个体经营伤者争取到了租赁服务业标准误工费,促成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赔付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这起案件也体现了专业律师介入的重要性。特种作业车辆侵权案件属于小众疑难交通事故类纠纷,绝大多数当事人、甚至基层保险理赔人员均不了解“特种车辆作业比照交强险赔付”的特殊规则,保险公司会利用当事人法律认知盲区直接拒赔,当事人自行协商维权几乎无法成功,而陈巧瑜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案件办结后,陈巧瑜律师还总结了同类特种车辆侵权维权要点,告知从事工程、吊装行业客户,特种车辆无论行驶、作业状态致人损伤,均可主张交强险赔付,无需与保险公司私下妥协放弃赔偿权益。六安市裕安区陈巧瑜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六安的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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