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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见证人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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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8849人看过
导读:辨认笔录时,应该在勘验时由2名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笔录的辨认工作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这类笔录的真实性,对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员进行保护。
辨认笔录见证人的规定有哪些

一、辨认笔录见证人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办理这类案件的见证工作。

二、扩展资料: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在见证相关的案件证据或笔录时,应该尊重这类见证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公开的应积极的进行保护。还可以借助相关的司法鉴定,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鉴定办理,确保案件在审理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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