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并不少见。王就遭遇了这样的麻烦。20年3月至10月期间,王受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欠劳务费17649元未支付。王认为,蒋、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张玥律师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身兼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她接手此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作为证据,而土木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
张玥律师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交的证据。她发现,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17649元未支付。并且,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成为了关键。
在庭审前,张玥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她整理了详细的证据目录,将各个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她还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各被告展开了激烈的答辩。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张玥律师沉着应对。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据,指出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张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王追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她秉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兼顾法理与情理,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自2014年执业以来,张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家事、工伤、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普通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还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等荣誉称号。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