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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未清算,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获受理,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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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4 · 18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巨婷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14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211140897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5250992622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重组相关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合同类、公司经营类、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巨婷芳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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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2022年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却未依法清算,股东权益受影响。巨婷芳律师受股东浦某、邱某委托,全面梳理证据,代理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她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策略排除障碍。最终,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巨婷芳律师出色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进行清算来保障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实际中,不少公司在解散后却未能及时开展清算工作,导致股东陷入维权困境。普通股东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自行维权时往往因证据收集不足、法律条文理解偏差等问题而陷入僵局。这次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例。"

"本案由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多年的巨婷芳律师全程承办,她长期专注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合同等领域案件处置,积累了大量一线实务办案经验,擅长从繁杂琐碎的案件事实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为案件高效推进奠定基础。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4日,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分别为浦某、施某、邱某。2022年6月7日,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启动清算程序,但此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浦某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程序停滞,严重影响股东合法权益。浦某和邱某作为股东,起初自行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沟通协商,试图推动清算工作,但因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清楚应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等问题,不仅未能解决清算问题,还陷入混乱局面。他们缺乏对公司法中关于强制清算相关规定的理解,在证据收集上没有针对性地获取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关键材料,导致在与其他方沟通协商时处于不利地位。"

"在自行维权失败后,浦某和邱某委托巨婷芳律师及实习律师佘某代理此案。巨律师接手后,首先全面梳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关键证据,仔细排查证据漏洞,对于一些缺失的细节材料进行补全。通过深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她厘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公司在解散后未依法清算已构成违法行为,以及股东依法享有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经过系统规整,案件脉络逐渐清晰,打破了当事人此前的维权困境。"

"在本案办理全程中,巨婷芳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执业原则,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案件利弊情况定制专属解决方案,兼顾维权效果与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她制定了调解+诉讼双重备选方案。在调解方面,积极与公司其他股东及相关方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清算问题,但因对方态度消极而未能成功。于是,巨律师迅速推进诉讼方案,她清晰地界定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某公司是否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其二,申请人浦某、邱某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某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事实,且浦某、邱某持有公司合计59%股权,具备申请主体资格。在撰写法律文书时,语言严谨、逻辑清晰,代理意见明确有力,为案件的推进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在解散后未按法律规定期限成立清算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浦某和邱某以股东身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该裁定即时生效。"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至关重要,股东在自行维权时容易因各种问题陷入困境。普通民众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往往会因忽视证据收集、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到位等误区而导致维权失败。因此,当遭遇法律纠纷时,依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能够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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