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方面,2018年6月3日晚,多名被告人相约在营山县某场所开设赌场,通过“打三公”方式聚众赌博、抽头盈利,当晚抽头26400元。6月4-5日晚,部分人员加入,继续在不同地点开设赌场,4日抽头37000元,5日抽头10300元。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被告人还主动投案或退缴违法所得。
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龚XX负责抽头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撑;二是2018年6月5日“荣华XX都”抽头盈利10300元是否应认定为龚XX的渔利数额;三是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四是部分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
在办案举证与法律论证环节,龚彬律师凭借其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龚彬律师来自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该所汇聚了一批专业法律人才,在法律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龚彬律师始终坚持“无证据、不主张”,对本案证据进行了“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三维梳理。在证据收集上,他仔细审查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各类证据。对于指控龚XX负责抽头的证据,他发现证人证言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证人虽提及有人抽头,但未明确是龚XX,而且被告人之间的陈述也有差异。因此,他提出起诉书认定龚XX负责抽头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
在法律适用方面,龚彬律师精准适用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各被告人的行为。对于龚XX的渔利数额认定,他指出6月5日“荣华XX都”的抽头盈利,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龚XX有直接关联,不应将此全部认定为龚XX的渔利数额。同时,他提出被告人龚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且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开设赌场情节认定的标准,结合本案事实,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龚XX情节严重。这种对法条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能力。
裁判结论上,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相互商议,通过入股坐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侯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宋XX、王XX、龚XX、马XX、邓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肖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宋X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肖X、邓某某、马XX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判处各被告人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得到一些规则启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责任。在量刑方面,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同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下,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龚彬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价值,他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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