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时,纠纷便进入了处理程序。启动这一程序的条件通常是双方在劳动权益方面存在分歧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该事业单位前合同制员工,早年入职单位下属福利机构;被告是某地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事业单位,委托倪彦铨律师作为唯一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纠纷的产生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变化以及后续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
在准备阶段,原告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要99000赔偿金,以及主张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原告的核心抗辩理由是认为2017年仲裁、离职签字均系单位欺诈行为,两段用工工龄应当连续不间断计算,自身累计工作时长超20年,单位无权单方解除,调岗方案不合理,解除行为违法。而倪彦铨律师接受事业单位委托后,全面梳理全部书面证据,为后续的应诉做好充分准备。他收集了早年仲裁调解书、返岗退款协议、政府危房搬迁批复文件、两次调岗通知及原告签收不同意回执、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无漏洞的证据链。
进入程序后的关键节点之一是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查。倪彦铨律师从程序层面进行抗辩,指出社保补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管辖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补缴早年社保的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全部驳回。这一环节体现了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程序和案件受理范围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这个环节通常会遇到对诉求的合法性和受理范围判断不准确的问题,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避免无效诉求的提出。
接着是关于工龄认定的问题。这是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之一。倪彦铨律师从工龄认定层面进行抗辩,2017年仲裁调解书、补偿领取凭证、返岗退款协议完整证明两段劳动关系中间存在明确中断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条款的 “连续工作满15年” 要求不间断用工,原告不满足法定不得解除的特殊保护条件。法院依职权区分「连续工龄」与「累计工龄」两套认定标准,虽两段用工存在中断不适用特殊保护,但核算经济补偿时合并计算原告全部累计用工年限。这表明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于工龄的认定需要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往往容易混淆不同的工龄概念,而律师的专业解读和证据支持能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也是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下属福利院区建筑经专业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统一批复,院内养老养员整体异地搬迁,原有洗衣、保洁配套岗位直接灭失,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情形。单位先后两次向原告出具书面调岗方案,第一次调整岗位同步调整薪酬、第二次调整工作地点至异地院区,原告均签收文书并书面标注不同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地点。双方协商无果后,单位依法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倪彦铨律师从解除合法性层面进行抗辩,认为危房搬迁、配套岗位灭失属于法定客观情势变更,单位两次出具调岗文件、留存原告签收并书面拒绝的回执,已穷尽全部协商流程,单方解除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法定情形,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单位解除行为合法,全额驳回原告数万元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的诉求,为事业单位规避了大额赔付风险。这一环节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赔偿法律逻辑区分也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倪彦铨律师指出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合法解除代通知金不能同时主张,原告诉求存在法律逻辑冲突。法院最终对原告主张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予以支持,并判令单位支付法定经济补偿46200元。这说明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于赔偿的法律逻辑和计算方式需要准确把握,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提出不合理的诉求。
程序终结后,虽然法院做出了判决,但后续仍有一些事项需要处理。例如,事业单位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要对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完善自身的用工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需要了解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自身权益的保障情况。在这起案件中,倪彦铨律师同步协助委托人理明合法解除项下工资补偿的法律边界,体现了律师在程序终结后的专业服务。
辽宁兴城倪彦铨律师在这起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通过完整证据体系搭建、精准法律条文适用、分层化解原告诉求以及专业庭审应诉把控,为事业单位成功规避了大额赔付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在遇到类似劳动争议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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