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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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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9 · 14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3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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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无锡江阴陈军律师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例为例,探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一核心法律问题。被告人XX受雇参与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经陈军律师辩护,法院最终判决XX获缓刑。

此案件系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在一段时间内,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包括“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一定数额。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若干。经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指明JX系主犯,XX系从犯。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此类情形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这对XX的量刑产生了不利影响。

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之后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军律师执业超20余年,累计经办数百起重大疑难刑案,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涉案药品虽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律师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药品采购等核心环节。

基于此,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重点考量。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从宽情节,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等情况,最终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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