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系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在一段时间内,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包括“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一定数额。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若干。经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指明JX系主犯,XX系从犯。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此类情形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这对XX的量刑产生了不利影响。
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之后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军律师执业超20余年,累计经办数百起重大疑难刑案,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涉案药品虽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律师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药品采购等核心环节。
基于此,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重点考量。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从宽情节,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等情况,最终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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