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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获缓刑,律师多策略助力化解刑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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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6 · 12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姚春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4201310230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398776255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一直坚持着“维护权益,创造价值”的原则,服务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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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认为马XX、杨X等人因上厕所问题与普X、丁X发生口角后实施殴打,致普X重伤二级、丁X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杨X的辩护人则提出杨X有从犯、初犯等从轻量刑情节。姚春波,2013年开始执业,云南玉溪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姚春波为杨X进行辩护并促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法院最终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马XX、杨X等人面临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指控的直接困境,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姚春波律师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介入,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嫌疑人提供辩护。姚春波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为他处理此案奠定了基础。他介入后,初步策略是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情节。

2017年5月14日0时许,普X1、丁X在马XX经营的烧X店内,因上厕所问题与马XX发生口角,随后马XX、杨X、包X、王X对二人实施殴打致其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普X1重伤二级,丁X轻微伤。公诉机关在掌握这些事实后对四人提起指控。姚春波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进行了细致研究。他认为虽然杨X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于是,他提出杨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以及愿意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等辩护意见。

诉讼过程中,姚春波积极推动被告人杨X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普X1进行调解。他深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于量刑的重要性,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家属对普X1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四被告人取得了普X1的谅解。这一举措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马XX、杨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包X、王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X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以及四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马XX、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包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虽然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仍有上诉等权利。姚春波为当事人保留了上诉的权利,若后续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案中,姚春波使用的策略包括深入研究案件寻找从轻情节、积极推动调解赔偿以及与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等,这些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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