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嘉定区,一场离婚纠纷在法庭上展开。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是与某乙离婚;二是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三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此时,盛春龙律师登场。他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至今已妥善处理了数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接受某甲的委托后,盛春龙律师迅速分析了案情,他深知这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于是,他指导某甲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
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比如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进行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接着,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某甲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最后,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法庭上,这些精心收集的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盛春龙律师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方法。他很清楚这类案件被告常以工作等原因抗辩分居并非因感情问题,所以在指导取证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原告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后,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同时,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以及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等因素。
回到最初的困惑,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只要有像盛春龙律师这样经验丰富、善于指导取证的律师介入,收集好关键证据,就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实现离婚的诉求,保障自己的权益。盛春龙律师的优势在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善于指导收集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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