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能擅自赠与他人吗?
原告李X和丈夫赵X结婚多年,育有两子。然而,赵X在工作中与秦X发展了婚外情,期间给秦X转账五十余万元,两人还育有一名非婚生子。秦X甚至直接找到李X,亮明第三者身份。李X震惊愤怒,委托郭莉律师对秦X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款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秦X返还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
郭莉律师指出,赵X赠与秦X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处分行为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李X同意的情况下,赵X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该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秦X主张赵X支付的款项大部分是孩子抚养费和自己的生产费用,但郭莉律师认为,李X要求秦X返还赠与财产,与秦X主张的抚养费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原告是讼争财产权利人,对被告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相互抵消,否则会损害原告利益。
婚外情不仅遭道德批判,也为法律不容。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损害了配偶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不仅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还想不劳而获,这种行为不能被助长。”郭莉律师强调。法律的公正裁决,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也彰显了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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