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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指“受胁迫”,剩余借款还能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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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9 · 10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62025119585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488776361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自毕业起一直在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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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朋友打了借条却不肯还钱,还说借条是受胁迫签的,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是孙某1遇到的难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当被告提出借条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等抗辩时,原告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黄艳律师接手案件后,从梳理证据入手,准确适用法律,明确债务加入性质。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债务加入关系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约15.7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的认定和偿还常常引发争议。孙某1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向孙某1借款28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按期清偿。2023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孙某1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含原借款本金及结算利息),并在借条中注明后续还款情况。从2012年开始执业,黄艳律师处理过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

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偿还了约14.3万元,尚欠约15.7万元未再支付。孙某1多次催要无果,委托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并承担相关费用。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孙某1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1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被告否认与孙某1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需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债务加入的合法性。其次,被告主张借条是受胁迫签订,这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受到挑战。再者,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容易混淆,需要准确界定。

黄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她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她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系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黄艳律师逐一回应,明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亦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有力支撑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类似的精准处理思路,在另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某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被告施某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某合作社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大棚并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欠付租金等多项抗辩。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需要证明原告对大棚的合法管理经营权,以及明确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租赁合同纠纷。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准确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黄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适用法律和梳理证据。她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法院支持解除合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还有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系同居关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2020年双方曾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经济与生活均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原告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清晰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提供了充分依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楚某负担。

律师价值:在这些案件中,黄艳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她善于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链条,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整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资金凭证等证据,夯实原告的权利基础。在时机把握上,她能精准判断,在合适的时间点提出关键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她准确解读法律条文,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合同解除的依据,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准确适用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实践意义: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更加注重行为人的实际行为和意思表示,只要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即便不是原始借款人,也需承担还款责任。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法院对于集体资产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于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会依法判令返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当房屋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当抚养方因客观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时,支持变更抚养权。

结尾:回到摘要中提出的困惑,黄艳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展现出了强大的能力。她能够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如在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区分上;善于梳理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精准适用法律,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这些优势使得她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各类纠纷中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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