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9日,原告罗X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23]24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被告长宁县某商贸中心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牟XX承揽了长宁区域“美的”电器售后服务,自行组织人员、配备工具完成工作,被告统一与牟XX结算费用。2023年4月,牟XX招用罗X从事售后维修服务,以被告名义为罗X等人投保雇主责任险,保费由牟XX承担。罗X非被告招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报酬,不坐班、不考勤,不受被告规章制度管理,可自主安排接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从事家用电器零售、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27日,原告经牟XX招聘从事“美的”电器售后维修服务。2023年4月11日,牟XX以被告名义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被告通过思傅帮APP派单,原告接单完成任务后与牟XX结算,由牟XX支付工资。2023年5月31日,原告摔倒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牟XX非被告员工,原告工作中接受牟XX管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三个要件,核心在于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本案中,从证据表面看,原告从事的家电维修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被告通过APP派单,牟XX以被告名义为原告投保雇主责任险,似乎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但深入分析:无证据显示被告将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不考勤、不遵守上下班时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受牟XX考勤和管理。原告所称的“管理”实质是完成APP接单任务,属于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工作成果的要求,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管理。牟XX以被告名义投保雇主责任险,但该保险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性质,单凭投保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罗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X承担。
这场纠纷中,罗冰霜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精准抓住“人身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成功帮助被告规避了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正如罗冰霜律师所说:“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只有抓住关键,才能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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