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某建设公司与另一建设公司签订《橡胶地垫、人工草坪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某学校改造项目相关工程,初始造价25万余元。施工期间,因现场新增用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增加造价10万余元。工程于2022年8月底竣工,同年9月20日经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签字验收合格。随后,申请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结算总金额为37万余元。然而,被申请人仅在2023年1月支付7.5万元,剩余29万余元工程款经申请人一年多催要无果。
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市安孟豪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当庭抗辩称工程未进行验收且未办理结算,补充协议一未实际履行,申请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依据合同约定需建设单位向其付款后,才会支付工程款,故付款条件未成就。针对这些抗辩理由,安孟豪律师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施工验收单及结算申请表均有被申请人指定人员签字确认;补充协议一系双方针对新增工程量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曾主动要求申请人开具7.5万元发票并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印证了结算事实;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单位未付款的证据,其“背靠背”抗辩不能成立。
仲裁庭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申请人的主张。认为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结合验收单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完税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结算金额明确。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仲裁庭裁决确认本案工程结算金额为36万余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7.5万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万余元。同时,本案仲裁费1.8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10%,被申请人承担90%。
另一案例中,某公司与韩某于2020年5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韩某为某大厦项目购买木饰面。某公司主张完成多个项目供货与安装义务,但韩某仅支付部分款项。某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韩某支付各项货款共计5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韩某辩称某大厦项目未达付款条件且未结算,某小区家装项目系案外人委托,韩某并非适格主体,某大厦增项属另一法律关系且未确认供货量,同时提出反诉,主张某公司逾期交货造成损失,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北京市安孟豪律师作为韩某代理人,敏锐指出某小区项目主体不适格,成功阻断当事人承担非自身债务的风险。在反诉策略上,他巧妙利用现场勘查结果,将原告自认的微小瑕疵转化为实质性的质量违约证据。某法院经审理,支持某公司要求韩某支付49.5万余元的诉求,超出部分及违约金不予支持;某小区项目驳回诉请;驳回韩某逾期交货损失诉求,但支持其要求赔偿5万元质量损失的诉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验收结算证据以及付款条件的认定等节点通常对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在合同签订阶段,需关注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特别是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关键内容。在履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验收单、结算申请表、发票、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工程或货物的实际履行情况。当出现争议时,要准确识别对方的抗辩理由,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有力反驳,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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