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年开启法律事务之旅。作为党员律师,她勇担社会责任,创办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最后一公里”的法律服务,并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贡献突出。她具有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能迅速捕捉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案件中表现出色,因此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她还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如律所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等。
在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案件中,李娟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2021)津03民终1345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薛XX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与上诉方XX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X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且车辆未修复、未提供维修发票等,对评估报告提出诸多异议,并希望二审法院支持其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鉴定的申请。李娟娟律师作为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据理力争。一审法院认定薛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车辆虽未修理,但损失已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为313700元,且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同时XX公司当庭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故法院不予准许。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因薛XX提交了相应发票等证据,而XX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均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在这起案件中,李娟娟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16241元的赔偿。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李娟娟律师同样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2021)津03民终7440号案件中,上诉人王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李娟娟律师接受王XX、李XX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得以退回。此次上诉成功,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了新的转机,体现了李娟娟律师在复杂法律关系中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辩护能力。
网约车停运损失索赔案件也是李娟娟律师擅长的领域。在(2021)津02民终325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上诉人孙XX的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停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上诉方中国XX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还称维修时间过长及孙XX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且孙X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减少赔偿金额或发回重审。李娟娟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其提供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孙XX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判决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XX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保障了网约车司机孙XX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李娟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李娟娟律师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2022)津0116民初2755号案件中,原告赵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向被告胡XX和华安XX公司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胡XX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后又撞到赵XX,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XX提交了事故认定书、检查报告、护理证明和误工证明等证据。华安XX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认为营养费无医嘱、护理费无医嘱无鉴定、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交通费不认可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李娟娟律师作为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为其主张权益。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华安XX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胡XX承担。对于赵XX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支持了部分请求,最终判决华安XX公司赔偿赵X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2597元,同时驳回了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娟娟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合理赔偿,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部分合法权益。
李娟娟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还是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她都能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在多个成功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天津地区的法律事务处理贡献了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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