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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键证据,扭转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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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3 · 18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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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龙律师在这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凭借对关键证据的梳理与运用,成功为被申请人赢得胜利。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核心矛盾,系统梳理证据。通过对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及付款凭证等的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下浮率约定有效。仲裁庭审时,律师围绕证据提出核心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一份关键证据,扭转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结果

立案后,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立刻展开工作。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明确焦点所在。接着,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发现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计算的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对下浮结算约定的知晓与认可。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时,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等由申请人承担。

在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案中,关键证据的梳理与运用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律师明晰案件核心,构建完整证据链,从而在仲裁中有力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的杨龙律师,通过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了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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