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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病猪交易案:律师精准辩护为养殖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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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2 · 18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蔡建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0810570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671579998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十多年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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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7月,一场因非洲猪瘟病猪交易引发的食品安全犯罪公诉案备受关注。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XX、魏某某等七人,分别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魏某某委托了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的蔡建华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0810570234)为其辩护。
非洲猪瘟病猪交易案:律师精准辩护为养殖户轻判

事发是魏某某饲养生猪患病,经蔡XX介绍,将49头病猪低价出售给吴XX,后运至非法屠宰场宰杀,经检测生猪非洲猪瘟病毒呈阳性。家属在魏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紧急委托蔡建华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蔡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养殖、交易全过程,稳定当事人心态。之后,他完整阅卷,细致核对检测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文书、证人证言等全部卷宗,挖掘出两大核心辩护突破口。

其一聚焦罪名定性。蔡律师深入研究非洲猪瘟疫病法律定性,提出非洲猪瘟不属于人畜共患病,不会引发人类食物中毒,公诉机关认定“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依据不足。同时,他指出农业农村局出具认定书主体、适用法律均存在瑕疵,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并当庭提交完整法理分析。

其二深挖全部从轻量刑情节。蔡律师梳理出当事人系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属于无犯罪前科初犯,出售病猪只为减少养殖损失,主观恶性较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获利、未造成群众人身损害等多项从轻情节。

庭审中,蔡建华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定罪逻辑逐条质证,结合司法解释、农业防疫政策发表完整独立辩护意见,庭后还提交书面辩护词,完整论证当事人应从轻、降罚金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刑罚

最终,法院判决吴XX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0元;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0元;刘XX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蔡XX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吴XX、吴XX、黎XX分别判处拘役三至二个月,并处对应罚金;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认可蔡建华律师提出的自首、初犯等从轻情节,对魏某某刑期、罚金予以大幅下调。

蔡建华律师拥有十八年职业律师生涯,已代理接近千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淀深厚,此次在非洲猪瘟病猪交易案中,他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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