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水电工柴某进入某安装公司分包的神华新XX三期EPC总承包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柴某接受公司管理、进行考勤打卡。然而,2023年X月XX日,柴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随后柴某申请劳动仲裁,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柴某系已注销的某工程公司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柴某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与无助之中,他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朋友推荐,柴某找到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韩律师没有丝毫懈怠,立即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凭借多年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深知在这种存在多层转包的建设工程领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核心在于实际用工主体的认定以及工资代付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韩律师曾成功办理900余件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60%,他清楚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能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通过仔细查阅材料和询问细节,韩虎伟律师发现了关键突破口。虽然上诉人某安装公司主张已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某工程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24年1月注销,且柴某从入职到受伤,从未接触过这家公司,甚至从未听说过其名称。相反,柴某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均由某安装公司的人员负责,工资也是由总包单位代某安装公司发放,这些事实恰恰构成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作为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虎伟律师在证据组织上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关于用工管理,柴某的工作任务由某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汤X指派,工作期间进行考勤打卡,住宿和伙食由公司统一安排,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关于工资支付,柴某的工资由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某安装公司发放,某安装公司亦曾直接发放一笔工资,银行转账备注明确为“工资及奖金”。某安装公司向总包单位出具的《代发民工工资委托书及承诺函》及提供的员工工资表,进一步印证了柴某系其员工的事实。关于业务关联,柴某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属于某安装公司承包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匹配。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某工程公司分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韩虎伟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柴X入职时间,无法证明转账中包含柴X工资;证人证言存在恶意串通可能,真实性存疑;某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柴X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毫无关联。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韩虎伟律师在二审答辩中紧扣证据规则,指出上诉人所提交的判决书系2021年案件,与柴X2022年入职的事实无关,不能证明其主张。
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柴X在某安装公司分包的项目上工作,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制度管理,工资由总包单位代某安装公司发放,双方之间存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及工资支付关系,一审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无不当,某安装公司主张柴X系已注销的某工程公司雇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二是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行盲目处理。韩虎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柴某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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