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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就该解散?法院判决另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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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1 · 14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4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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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材公司被股东蔡某诉请司法解散,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经营管理困难,符合解散条件。被告某建材公司初始面临股东间纠纷、生产线拆除等不利情况。马国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精准围绕公司解散法定条件展开抗辩,厘清经营困难与治理失灵的边界,论证存在替代性救济途径。法院最终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防御策略集中在“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失灵、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标准”三条主线。

某建材公司诉股东蔡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蔡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解散公司的诉求。山东菏泽单县的马国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任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作为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参与二审。本案中,原告蔡某以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为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被告某建材公司初始面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等困境,证据方面也缺乏有力材料证明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是精准围绕公司解散法定条件展开抗辩。对于蔡某提出的公司已实际停业、经营管理困难等主张,马国律师厘清经营困难与治理失灵的边界,指出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同时,论证存在股权转让等替代性救济途径,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也认可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判断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失灵,不能仅依据经营困难就认定符合解散条件;二是查看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救济途径,如股权转让等,在未穷尽这些途径前不应轻易解散公司;三是严格按照司法解散标准进行审查,确定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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