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分歧。2009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补充协议未取消该约定。但自2015年起,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核心争议,明确焦点集中在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与结算款关系以及合同变更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其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是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改变下浮率;联合体内部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投标法,且前21期进度款按约定支付也印证双方共识。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申请人承担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此案例表明,在类似工程款结算争议中,对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证据的充分梳理以及合理抗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杨龙律师的专业操作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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