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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关键证据与抗辩如何决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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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0 · 12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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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引发核心争议。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证据并制定策略,在仲裁庭审中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关键证据与抗辩如何决定胜负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分歧。2009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补充协议未取消该约定。但自2015年起,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核心争议,明确焦点集中在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与结算款关系以及合同变更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其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是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改变下浮率;联合体内部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投标法,且前21期进度款按约定支付也印证双方共识。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申请人承担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此案例表明,在类似工程款结算争议中,对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证据的充分梳理以及合理抗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杨龙律师的专业操作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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