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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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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867人看过
导读:婚姻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以结婚目的而骗取了他人的钱财;同时还采取了虚构事实也有隐瞒真相的方法而进行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还有就是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进行立案的。
婚姻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婚姻团伙诈骗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1、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6、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7、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二、婚姻诈骗罪怎样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法律意义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质意义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客观形态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罚当罚性,取决于二点:一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其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就能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实践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完全具备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其次,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就对法益的侵犯来说,单位集体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单纯自然人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

(二)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单位诈骗的事实的存在,但单位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是单位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罪名的主体,因此不能认定类似案件属于单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团伙诈骗也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而且这种行为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此罪一般是以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决定,所以,婚姻是有婚法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那么违法者再欺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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