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证据梳理与沟通,争取不起诉结果
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转为取保候审。孙X委托张鑫律师作为辩护人。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在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张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孙X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流向梳理,争取减轻处罚
被告人齐X原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XX,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齐X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不具备合法金融业务许可,仍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经审计,齐X在职期间,共向2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281.682万元,已返还金额17.67820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264.003793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共计23.583811万元。2020年10月30日,齐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采取多种刑事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以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鑫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一是进行主体地位辩护,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利用认罪认罚情节,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三是争取退赔与谅解,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四是适配庭审程序,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庭审流程,同时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进一步考量从轻情节。
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齐X以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3811万元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聚众斗殴罪:证据挖掘,争取降档减轻处罚
2025年7月22日,某市地产从业人员因行业微信群内的言语冲突,升级为线下持械斗殴。被告人赵X在微信群中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与同事等人与另一方地产员工相互辱骂,并索要对方地址。对方准备了工具,赵X等人到达后双方互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包括张鑫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张X某在内的九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张律师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X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阶段,张律师协助张X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在庭审中,张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明确提出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在九名被告人全部被认定为主犯、且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下,张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自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他始终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展现出了稳定、可靠的专业素养和持续合规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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