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摆在众人面前,上面清晰记录着案涉项目的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和净利润等关键数据。这是庞石磊律师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明确合伙期间的收支及利润情况,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得来的成果。
庞石磊律师,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上千案件。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知识体系,精通中文与英文,可顺畅处理多语种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他专注于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运作、投资领域、民商事侵权及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2018年,委托人王XX与陈XX、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合伙合作意向,共同参与四川某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流项目。王XX出资10万元作为合伙投资款,项目于2020年3月到期。然而,在合伙期间,案涉项目整体结算费用可观,但合作方未按约定足额向王XX支付应得款项。经王XX多次催告,合作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付。
王XX委托庞石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XX、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委托人款项57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被告陈XX及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案涉合伙项目已完成结算,无需再支付结算费用,不认可委托人所述应分得94万元的主张,还声称双方从未有过该约定。他们还提出,2022年1月25日,委托人已就合伙项目散伙事宜完成最终结算,并向二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61035元,若未完成结算,委托人不会出具该收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抗辩,庞石磊律师深知要想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就必须找到关键的突破口。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合伙关系核心争议点,确定以司法审计为关键突破口。在审计过程中,他积极协助法院及审计机构调取相关财务资料,确保审计程序顺利进行。最终,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四川XX公司进行审计,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项目营业收入为115XXXX4522.57元,总成本费用(含税金及附加)为XXX.47元,净利润为XXX.04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部分异议,但均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有效证据。庞石磊律师结合《投资协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收条、阶段结算收支表、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了委托人的出资事实、双方的合伙关系以及被告未足额支付合伙收益的违约行为。同时,他明确指出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仅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平台,并非合伙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被告陈XX作为合伙一方,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生效。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依法予以采纳。结合委托人的出资比例,核算出委托人应分得款项为617875元,扣减其已收取的款项后,被告陈XX尚需支付25884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被告陈XX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合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委托人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关于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因该公司并非合伙合同相对方,委托人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支付王XX合伙款项25884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支付鉴定费57803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也按比例由双方分担。庞石磊律师通过精准定位维权方向、高效推进司法审计、专业庭审辩论,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合伙款项、逾期利息及部分诉讼、鉴定费用,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这起案件再次彰显了庞石磊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为委托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执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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