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诉周某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的判决书送达时,陆某心里的石头才落了地。万雪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领域,此次作为陆某的二审代理人,成功守住了一审对陆某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是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后来,潘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自己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介入后,针对潘某某的上诉主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应对。她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主张,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在庭审中,对方质证时强调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情况,以此来证明陆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则回应称,这些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陆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借条才是确定借款主体的关键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遵循紧扣核心法律要点、结合多方面证据进行佐证的方法论。她通过对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深入分析和运用,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实现了当事人的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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