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B,称其因家属患病急需用钱,分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02500元,后续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被告B不认可原告的主张,委托刘欣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经律师梳理,本案存在明确的前置理财背景。原、被告早年因理财业务相识,原告称其任职C机构,可提供保本高息、支持中途赎回的理财产品,被告基于信任,经其介绍先后向两家案外理财机构投入资金合计30万元,理财到期后,被告未提取本金,选择转存继续理财,此后相关理财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正常兑付投资本息。被告为收回投资款,多次向原告及对应理财公司主张权利、催要款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202500元案涉款项,均是在理财公司兑付逾期、被告持续催款的背景下,分十余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单方将该部分款项定性为借款并提起诉讼,双方就此产生民事争议。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固定全案证据,围绕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成立要件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核心辩护要点聚焦三个维度:
其一,还原完整事实链条,明确款项真实属性。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结识、理财推介、资金投入、兑付逾期、款项支付的完整时间线,向法庭清晰呈现:案涉全部转账均发生在理财公司暴雷、被告持续催要投资本金的阶段,案涉款项本质是原告向被告返还的理财本金,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基础。
其二,紧扣借贷核心要件,击破原告诉讼逻辑。律师明确向法庭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前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既无书面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任何债权凭证,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口头借款约定。原告仅能提供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无法直接等同于借贷关系成立。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被告始终向原告催要理财返款,从未作出过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虽在聊天中单方言及款项为借款,但属于其单方表述,始终未得到被告认可,无法据此认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其三,立足举证责任规则,强化抗辩法律依据。律师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告负有全部举证责任,需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两项事实。现原告仅能证明资金交付,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与双方诉辩意见后,依法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主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在原告介绍的案涉理财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后因理财公司无法兑付理财款,被告持续催要投资款项;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自行负担。
本案中,刘欣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核心,没有局限于表面的资金流转事实,而是以“借贷合意”这一法定成立要件为核心突破口,从根源上否定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基础;善于从复杂的资金往来中梳理关键事实逻辑,将理财投资、兑付逾期、催款返款的完整链条与案涉款项一一对应,清晰还原了款项的真实性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强化抗辩力度,让原告的诉讼主张失去事实与法律支撑。以严谨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二十余万元的不当债务风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也提醒着人们,在民间借贷中,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还需关注借贷合意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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